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4日〔57〕联办研字第273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在小产后,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和婴儿的保育。女方小产也应同样受到保护,但也不宜机械地一律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男方能否提出离婚,可视女方的健康状况而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