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1月11日和3月30日的函均收到。对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判决离婚问题,同意你院1962年1月11日函中所提出的意见,即如经查实,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对方已连续有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根据当前全国性报纸不刊登此类公告的情况,可以不登公告,径予判决离婚。但务希转告有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必须认真调查,在查证属实后再行处理。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久无音讯其配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因久无音讯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2005]民三他字第6号函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