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京高法秘字第3号请示已收阅。现在答复如下:
(一)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可以按照我院1961年8月19日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留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
(二)对于在押未决的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在刑事问题没有判决之前,对离婚问题一般暂不处理。
(三)劳改犯、劳教分子、在押未决犯、留场就业人员和自留人员的其他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般也可以参照上述我院1961年8月19日批复的精神,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此复。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劳教分子的配偶提出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分子内外勾结盗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选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与父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2005]民三他字第6号函的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