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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四川省江油县人民法院:

  你院9月6日来函收悉。关于尚中平诉张桂珍离婚一案,根据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劳改犯、留场(三)就业人员、劳改人员或自留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张桂珍私自外出,现尚中平要求与其离婚,此案应由你院受理,不应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如你院需了解张的有关情况,应拟出提纲,委托蒙城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你院根据双方实际予以处理。特此函告。

  附:四川省江油县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本县明镜公社一大队社员尚中平诉讼其妻张桂珍离婚一案,经查询,张已于1976年7月私自外出与安徽省蒙城县顺河公社高坪大队寨外小队高明利,已生育小孩两个,我院于1980年4月24日去函蒙城县人民法院联系,按照案件管辖范围于同年9月28日将该案全卷材料移送该院,申诉人也曾多次向该院申诉。但均无任何答复,此后,我院又于1981年1月6日,7月28日去函与该院联系,并于1981年11月15日,1982年8月11日去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协助解决,但至今仍无一次回复,申诉人要找我院,又不属我院管辖。故特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责成上述有关人民法院从速解决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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