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津巴布韦共和国公民申请收养
www.110.com 2010-06-30 11:04
驻津巴布韦共和国大使馆:
你馆1996年2月21日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津巴布韦公民或长期在津巴布韦居住的外国人可否申请收养儿童,要看津巴布韦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方面的法律是否与我国有冲突。如果没有法律冲突,中国收养组织则可依照有关规定受理他们的申请,如果有法律冲突,则应先解决两国法律冲突问题。
在此,请你馆帮助提供一份津巴布韦国家有关收养方面的法律资料。
二、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般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人须通过其本国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转交申请文件。
中国负责接受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申请的机构是中国收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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