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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资本化
www.110.com 2010-08-24 13:18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但商标权是知识产权,其作为投资手段比用有形资产投资更具复杂性。本文就商标权资本化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做探讨。

  一、商标权资本化的依据

  1.商标权资本化的法律依据

  商标权作为工业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允许以一种特殊的投资手段转化为产业资本,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大都是以工业产权的表述形式出现的。

  我国《公司法》第24条、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必须进行 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低估或者高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在第80条和第82条中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用工业产权作价出资,做出了与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类似的法律规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就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工业产权作为出资者的一种重要出资方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第28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的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

  (3)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 若干规定》,明确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中,工业产权应为出资者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都规定,企业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方式。

  1997年2月23日,我国《合伙企业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该法在第11条中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因此是合伙人法定的出资方式之一。该法还规定,对以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鄙瘫耆ㄗ时净?的经济依据

  对于商标权,我国商标法一直使用“商标专用权”一词,主要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独占和使用的权利。商标由注册人专用,排除他人非法使用,是商标创立信誉的基础和条件。而创出较高信誉往往又是用商标权进行投资的重要条件,因此,商标权资本化是对商标专用权内容的丰富和发展。

  商标权资本化的经济意义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商标权资本化可以充分发挥注册商标的作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对于出资方来讲,用商标权投资可以减少现金支出,以较少的现金投入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可以扩大使 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高商标信誉。对于接受商标权投资的企业来讲,商标权资本化可使其直接获得名牌商标的使用权,进而打开市场,扩大生产经营;接受商标权投资,也可促使企业严格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或服务质量,增加产品品种,增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商标权资本化,一方面可以扩大知名品牌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另一方面,接受商标权投资的企业因使用注册商标而要依法保障商品或 服务项目的质量,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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