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企业名称均系商业标志,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作为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一般是指这两种合法的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商标或企业名称)的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两者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由于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构成。其中,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与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都是通用称谓,多数情况下主要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有可能与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发生冲突。本文对商号与字号不作严格区分,在论及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时,有时使用字号或商号与商标冲突的提法。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包括多种形式:一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二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尤其是字号部分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形成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与在后登记的商标权的冲突;第三种情况,既把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注册,又把他人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商号)注册为商标,形成交叉冲突。
自1993年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顺义县致和腐乳厂商标侵权案以来,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由零星事件渐有愈演愈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一些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甚至已呈遭群狼围攻之势。商标与商号(字号)冲突案件在工商机关处理和人民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占了相当大比例,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产生原因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从两者产生的原因来看,既有正常撞车,又有恶意搭车。
就正常撞车的情况而言,一般是指后登记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者不知道他人已经将相同文字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使用。这类情况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由于汉字使用的限制,汉语又不象西文那样可以随便造字,并且企业多想使用褒义词,作为企业名称或商标的词的可选词范围有限,这种冲突现象客观上难以避免。比如以“东方”、“长城”等常用词作为商号的企业,全国各有超过5000家。另外,从两者的管理方式看,我国企业名称登记是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上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至省、市、县工商局均有权在其区域范围内核准企业名称,并无需检查该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反之,商标注册尽管由国家商标局一家负责,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他人“商号”作为禁止注册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确权过程中也没有设立公示和异议程序,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大量存在。
就恶意搭车的情况而言,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某文字是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商号而将其用作自己的商号或商标,从事相同或相近的经营活动,欲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借以牟取非法利益。目前,在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现象中,发生法律纠纷的主要是这种情况。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的性质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合法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单独或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违反《商标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法院能否受理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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