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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8-24 13:19

  互联网络中的域名纠纷问题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目前仅有少数几个经济与科技发达的国家处理了为数不多的此类案件,但是它已经引起很多国家的法官、法学专家的注意。我国一些专家较早地认识到并具有远见地提请有关部门要对网络中发生的各种权益冲突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美国国会已于一九九九年正式通过了有关的法案。1998年下半年, 我国的法院开始受理涉及网络方面的案件。1999年8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网络域名纠纷案件。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的这件首例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作出了撤销域名注册、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7月初又对美国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不仅判令停止侵权,而且第一次作出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英特艾基公司诉国网公司的诉讼案是一件非常典型的域名纠纷案,是人民法院第一次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处理与网络有关的案件,也是第一件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中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案,并示范性地解决了驰名商标与网络中的域名相冲突的有关法律问题。在我国即将入世之际,此案的判决向世界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仅在传统类型的案件中达到较高水平,就是在网络这样新类型的案件中也达到了较高水平,在这一点上我们并不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

  这一类案件的审理,是在国内没有专门的法律,现行法律中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文规定;司法审判实践没有现成的判例和经验;相关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又持有不同的观点;网络业界的不少人士强调网络的虚拟性和技术性,对法律规范网络中发生的行为和产生的权益冲突带有一种排斥心理的状态下进行的,因此在审理中遇到很多理论的和实践的问题。现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作些归纳,以求得专家、学者和同行的指教。

  一、简要案情

  原告英特艾基公司诉称,该公司在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一百五十余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一九八三年,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中国商品分类和国际商品分类以及服务上分别获得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中文“宜家”的注册商标。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九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当该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以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IKEA”为标志的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已在先注册了域名“ikea.com.cn”。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IKEA”与被告抢注的三级域名“ikea”相比较,二者的读音、字母组合以及消费者的呼叫方式等方面均完全相同。所以,被告抢注的域名是对该公司已使用多年且极具独创性的注册商标公然的仿冒。该公司的商标“IKEA”是驰名商标,其相应的中文商标“宜家”在中国、香港、台湾等使用华语国家和地区也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上海、北京已经先后开设以“IKEA”商标为标识的家居专卖店,“IKEA”商标在中国已经逐步为消费者认同。一九九八年该公司在中国支付的广告宣传以及推广费用为六百万元人民币,而一九九九年的费用则上升为一千七百万元人民币。被告在抢注“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未加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立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冲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ikea.com.cn”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其注册的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依法审查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其注册“ikea”主要是准备在因特网上开展语音信箱服务业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开始,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进行长期的策划和品牌培植。其中“ikea”的含义是“I”和“Kea”的结合,“I”在互联网行业里是代表“Internet”的意思,“Kea”在英文中是“一种羽毛漂亮喜欢吃肉,会学人说话的鹦鹉”。“鹦鹉学舌”在中国家喻户晓,我公司正是基于鹦鹉和语音的此种联系而注册的。其并不知道原告的商标“ikea”,何谈抄袭或模仿?更何况域名和商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客体,对商标的保护并不能延伸到域名上。其注册了“ikea”域名后,虽然目前尚未经营,但正在筹划开通关于因特网上语音服务方面的业务,与原告的家居业没有任何联系。基于自己的创意注册域名,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指控,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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