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姻效力 > 可撤销婚姻 >
浙拟规定可撤销虐待子女父母监护资格
www.110.com 2010-08-26 14:48

说到对未成人的保护,今年最让人痛心疾首的莫过于“婷婷事件”:年仅6岁的贵州毕节市小女孩婷婷,长年饱受父母铁丝抽打,甚至被父母用烧红的火钳烙屁股、嘴唇。浙江拟出台法规,若父母虐待未成年人,亲属、主管部门等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人资格。

  28日,《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遗弃、虐待、强迫结婚及其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其近亲属、主管部门、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与此同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照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类服务机构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照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类服务机构及其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应当平等对待;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忽视、歧视。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