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法对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8-26 15:47
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称为婚生推定。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89、589-1条)。
在法律上,与生母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而为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具有血亲关系(参见民法第1065条)。但是和生父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并无法确定血缘联络,所以在认领或准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间在法律上并无任何关系。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无法继承其财产。
- 上一篇: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起诉
- 下一篇: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文章
- ·台湾地区民法典有关婚姻问题的规定(二)
- ·台湾地区民法典有关婚姻问题的规定(一)
- ·美国1996年福利法案对子女抚养规定的重大变革
- ·《民法通则》关于涉外离婚的相关规定
- ·涉外婚姻-----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 ·《民法通则》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 ·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 ·为保障离异人士探视子女 上海一法院规定“详
- ·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望规定
- ·《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
- ·新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要付多久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的法律规定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
- ·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