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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www.110.com 2010-06-30 12:00

  夫妻关系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

  涉外夫妻关系就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夫妻关系,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的情况。

  一、涉外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冲突

  夫妻人身关系指与夫妻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选择住所等方面的内容。

  由于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内容广泛,而且不易确定,由此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表现在:

  1、婚后姓氏权

  各国关于这一问题有不同规定。瑞士等国实行妻从夫姓的原则,瑞典在“妻从夫姓”原则下,也允许妻保留自己的姓氏。我国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夫妻有权使用各自姓名。

  2、决定住所权

  以瑞士为典型的国家规定丈夫有权决定婚姻住所,英国规定丈夫有义务提供住所而妻子有居住的权利。《法国民法典》规定妻应随夫认为适宜的住所。我国婚姻法规定双方共同选择住所。

  3、夫妻婚后选择职业的权利

  包括我国、德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规定了夫妻双方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但是有的国家有特殊规定。瑞士赋予丈夫对妻子就业的同意权。

  4、抚养子女的权利

  世界大部分国家规定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有极少数国家规定,抚养子女是丈夫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适用规则

  对此问题,各国大致采取以下几种制度:

  1、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主。

  人的身份和能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目前,法国、意大利、前南斯拉夫等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泰国等主张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是,各国具体规定也不一致。比如,日本、埃及等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丈夫的本国法。其余大部分国家规定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但是当没有共同本国法的时候,一种是法国和泰国规定依据丈夫本国法;另一种是适用夫妻住所地法,如果夫妻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就适用法院地法,如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前南斯拉夫等。此外,1979年《奥地利国际私法》也规定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主,但是也兼采与夫妻关系最为密切的第三国法律。

  2、以婚姻住所地法为主

  英国、美国、丹麦、乌拉圭、秘鲁等国家主张以婚姻住所地法作为夫妻人身关系的准据法。他们认为与住所地的公共秩序和经济负担密切相关,因此住所地与夫妻的人身关系比较密切,所以应该以住所地法来调整。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的第2077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住所地法。如无婚姻住所,则适用最后的共同住所地法。"此外,瑞士国际私法也规定了当配偶住所地不在一个国家的,婚姻的效力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地法律。

  3、法院地法

  一些国家认为夫妻人身关系与法院地的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有关,因此英国适用法院地法。比如,美国一些州和英国的一些判例以及前苏联等规定将法院地法作为夫妻人身关系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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