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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婚姻关系及夫妻地位
www.110.com 2010-06-30 13:34

  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革故而求新的非常时期,诸多思潮风云际会,其中对传统的去留取舍,又成为诸多领域学者常议常新的话题,而在婚姻家庭领域,这一争论尤显激烈,在新千年到来之际,千呼万唤的婚姻家庭法终于没能出来,这固然折射出了当前时代的复杂与混乱,亦表明了婚姻家庭对社会的极端重要,故此,立法者对各种标准的取舍才会如此慎之又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婚姻家庭立法,一向被目为男权社会的保护伞而被时人所诟病,然在中国特定的土壤里发展起来的对维系传统及社会均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故考察古代婚姻关系,殊有必要。 
  关于婚姻的定义,《昏义》里有两句最古老、最典型的界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之延续及祖先之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此种情形之下,我们自不难想象为何婚姻会具有宗教性,会成为子孙对祖先的神圣义务。亚圣的断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则是这种精神的赤裸裸的体现。
  婚姻之缔结。从上所述,我们不难明白,婚姻对重,而对于个人关系则极轻微,从婚姻的缔结中也可见一斑。对现代男女而言,两性结合而不虑及夫妻本人之意志,简直是不可想象之事,而在古代中国,男女结合而须顾及夫妻意志则近似于天方夜谈!婚姻所合二姓之好,只要双方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之仪式,婚事便成立了,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权威,并予以强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违抗。于是父母的意志便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成年以后,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到父母的同意。 
  就主婚权的顺序而言,直系尊亲属为第一顺序人,为当然主婚人,故嫁娶违律的法律责任也由主婚人负全责。其次是期亲尊长,但其毕竟与父母有别,而事实上他们也不太可能象对子女似的强制执行主婚权,他们多少会征求当事人的同意,故其在法律上的责任较轻。当然,除开法律不论,仅从社会方面看,我们也可以看出父母的绝对主婚权。在婚姻的仪式方面,没有哪一项不是在父母的名义之下举行的,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议亲时自然是代表家长,而非代表新郎前往女家求婚。如纳彩时媒人说某(家长)使某(媒人自称)纳彩,问名时说某(家长)将加诸卜请问名,纳吉时说某使某告吉,纳征时说某官(女方家长)以伉俪之重加惠某官,某率循典礼,有不腆之币,敢请纳征,请期时说某使某请吉日,诸如此类,可以说无一不用主婚人的名义,婚事的安排和进行都是在他们的意志之下完成的,子女安敢不奉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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