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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关系实务
www.110.com 2010-08-30 13:49

  《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从结婚到离婚罗列了方方面面的内容,但对于律师实务而言,实践中所遇到大致均是因离婚引发的财产分割及的问题。因此,我就离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略加整理,望有所益处。

  一、离婚的种类

  离婚可以分为自愿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

  条件:1 双方自愿

  2 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3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诉讼离婚

  注意点:1 先调后判,一般来讲,实务中首次的诉讼大都判决不准离婚。

  【此处注意】:判决不予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般情形】:因感情不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判离/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批评教育、处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确无和好可能的,应判离。

  2 能在首次中被判决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但若确实能证明达到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判决离婚。

  A 重婚或一方与他人同居、通奸;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处不仅限于配偶);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

  E 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F 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G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为建立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H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

  I 婚前知道对方患精神病或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J 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K 一方依法被判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3 军婚时,非军人方要求离婚的,一般需征得配偶(现役军人)同意;但是军人方有重大过错(上述A—C)的除外。

  4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出;法院认为有必要(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事由,已对他方造成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分娩系通奸而致)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认定

  1、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实际取得或者确定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未明确为一方的;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的部分财产【夫妻存续年限×费用总额/(70岁—

  入伍实际年龄)】;

  9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证在一方名下);

  10 婚前个人债务,但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需举证);

  11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属于共同债务(两个除外:对方能证明与债权人约

  定为个人债务/能证明债权人已知道夫妻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12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索权及于离婚后双方财产分割完,一方承担之后可向对方

  追偿;

  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对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或赠与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 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的;

  7 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注意】婚前父母赠房或为房出资,该房该出资属于赠个人,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则

  正相反。

  婚前个人财产,除非有相反约定,否则始终为个人所有。

  【提示】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均可用书面形式约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分割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分割原则——先协商,协商不成时,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

  2 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3 若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对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原则同1。

  4 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若协商不成或无法参照市价的,可按数量比例分配。

  5 有产权的房屋分割:双方都主张所有权的,允许竞价;

  一方主张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评估,取得方给对方相应补偿;

  均不主张的,依申请拍卖。

  6 无产权的房屋分割:不宜判决归属,可判决使用权,待完全取得所有权时有争议的可起诉。

  7 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方发现的,可申请再次分割,时效为2年,自发现日起算。

  8 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但应有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将被驳回诉讼请求。

  9 返还问题: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可请求返还;

  婚前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

  1、子女归宿原则

  1 哺乳期内:母亲抚养为原则。

  2 哺乳期后:依子女权益及双方具体情况定。

  2、子女的抚养费

  1 抚养费范围——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时间、数额可协商,协商不成的判决,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的)向父母任一方主张合理要求。

  3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3、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

  1 与未成年子女间的关系可因离婚消灭;

  2 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仍为父母子女关系;

  4、离婚时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仍是双方的子女

  四、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1、可以提请赔偿的情形且仅是以下几种情形

  1 一方重婚的;

  2 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3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

  4 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赔偿损失范围——物质+精神

  3、法律程序上的问题

  1 无过错方为原告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否则视为权利的放弃,丧失请求赔偿权;

  2 无过错方为被告的,其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请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诉;

  3 无过错方为被告的, 一审期间未提请赔偿,二审提出的,先调,调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另诉。

  五、法院诉讼费用问题

  1、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申请执行费:没金额的——————————50-500元

  不超过1万元的——————-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0.5%

  超过1000万元的——————×0.1%

  3、申请保全措施:不涉及财产或不超过1000元的————————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1%

  超过10万元的——————————————×0.5%

  最多不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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