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原则是婚姻家庭法所规定或者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基本精神、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和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根本准则。首先,它是指导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思想,反映着立法者对婚姻的基本要求,从而确定了一个国家婚姻家庭制度析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其次,它体现了婚姻家庭立法必须遵循的准绳,贯彻于全部婚姻家庭法律的始终,任何一条具体的规则都必须以它们为根据而不得有丝毫的违背。再次,它的性质决定了在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生活实践中,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都必须以之为最根本的依据;尤其是在法律规则不甚完善的情况下,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往往是判断婚姻家庭关系中是非曲直的基本尺度。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表现为抽象的和具体的两种形式。所谓抽象的形式,是指法律对这些原则没有具体的表述,它们体现在全部法律精神之中;所谓具体的形式,是指法律设定专门条款明确规定基本原则。多数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表现为抽象的形式;而我国采用具体的形式,在《》和《》的总则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可以区分为基本原则和辅助规范、一般性原则和特别原则。所谓基本原则,是指从积极的角度,指明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建立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必须遵循的准则;所谓辅助规范,是指为了保证基本原则的贯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是从消极的角度,规定必须禁止的行为。比如在我国《婚姻法》中,实行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就是辅助规范。所谓一般性原则,是指反映在一般法中的原则,而特别原则是反映在特别法中的原则,比如我国《婚姻法》中确立的原则是一般性原则,《收养法》中确立的原则就是特别原则。
与国家产生以来的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有不同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一般说来,反映着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根本要求,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维护家长权力和亲属等级关系、实行等级内婚等等。比如,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礼制和法制都要求“男不亲求,女不亲许”,1、必有“主婚”和媒妁才能成立婚姻;实行“一夫一妻”;1要求女性服从男性,在夫妻关系中,“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强调“人各有偶,色类须同”,2严禁良贱为婚,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提出了一系列反对封建主义制度,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包括个人本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等。3、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确立了一系列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维护社会根本利益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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