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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思考(2)
www.110.com 2010-06-30 13:51

  三、呼吁国家尽快健全、完善国家监护制度

  我多次呼吁,必须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对于遭受父母虐待的孩子,应依法剥夺其父母监护人资格,孩子由国家来监护。

  尽管存在上述立法缺陷,但我们在呼吁加快完善立法的同时,我们还是呼吁有关职能部门克尽职守,切实担负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责。

  如虐待儿童案件,当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应该立即立案并进行侦查,对儿童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属于重伤,由公安部门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如果没有构成重伤,根据刑法规定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只有被害人到法院直接起诉才能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象虐待儿童,甚至婴儿这种情况,显然受害人自己无法提起刑事诉讼,为了帮助这样的被害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刑法》第98条规定,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即人民检察院和儿童的近亲属也可以代表到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课题,不单是立法、执法或司法某个机关可以解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涉及到不同的责任主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是,由于责任划分不明晰和责任主体之间的有效监督机制没有形成,从而使很多未成年人长期处于被虐待和遗弃的状态而不能被及时发现、处理,这对受害未成年人未来的健康成长和中国未来的法治建设都是极为不利的。(作者赵辉 职业:青少年保护协会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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