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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依法解除
www.110.com 2010-06-30 13:43

  继父母,是子女对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的称呼;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现实生活中,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以下情况:一是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时,父或母。这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仅存在姻亲关系;二是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时,父或母再婚,但未受继母或继父的抚养教育。这种情形双方的关系与第一种相同。以父或母与继父或继母的存在而存在,以父或母的婚姻关系的消除而消失。此时,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问题;三是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时,父或母再婚,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此时,继父母子女依法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为拟制血亲关系。按照我国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我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于继父母并无法定的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是否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完全由继父母决定和履行。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继父母自愿承担了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责任后,继子女则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但在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的是,生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依法不能解除,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当双方的关系恶化难于共同生活时,则可依法解除。

  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解除,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二是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时,经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人民法院审理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是否解除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继父母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未对有关抚养或赡养等费用作出处理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仍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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