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非出生数量不断增加,但非婚生子女仍受社会歧视。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而且在户口方面有诸多限制,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成长。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新时期立法的重点。
一、非婚生子女的现状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1]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自古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受到歧视和虐待。当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
我国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细究起来不难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
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我国试婚、非法同居、包二奶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呈上升趋势。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卸责任、规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甚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公开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较为普遍。在他们成长的历程中,承受着上户口困难、读书受歧视、生活来源不稳定等种种困难。非婚生子女的不断增加,成为一个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完备和弱化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是其父母的过错造成的,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不应受到社会岐视和不公平待遇。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性的立法,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一)准正的概念
准正,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2]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私生准正制度。通过该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或司法宣告而被婚生化,即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之地位。
(二)准正的要件
1、须有血统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关于血统关系确立的证明,国外民法一般规定,准许以任何方式证明生父或生母的身份,子女的母亲是子女所由之出生的女子,父亲为推定在受孕期间与其同居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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