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男)与谭某(女)1999年结婚,2001年谭某生一男孩。后吴某发现谭某与一男子从婚前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吴某向法院申请进行,法院通知谭某后,谭某拒不配合。对吴某的申请如何处理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如果谭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第75条的规定,推定男孩非吴某亲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亲子关系不能适用推定,因为适用推定事实上就是强迫另一方必须接受亲子鉴定,违反了自愿的原则,有可能侵犯人身权。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都失之偏颇,应当根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则来综合判定。
第一,如果子女在存续中出生,只要父母有合法婚姻关系,子女即应视为婚生。目的在于安定身份关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此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进行。
第二,申请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
第三,亲子关系的推定仅适用于非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父母一方否认,但既无其他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因亲子关系的缺失而无法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而影响了社会安定与进步。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才适用亲子关系的推定。
就本案来说,男孩出生于吴某与谭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既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谭某又不予配合,因此,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也不能以谭某不予配合为由推定与吴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男孩应视为吴某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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