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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www.110.com 2010-08-30 15:14

  近年来,老年人因子女不履行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案件有所上升。这种趋势是人们不愿看到的,因为它反映了某些子女法律观念的淡薄和荣耻理念的模糊。为此,我们选择几个案例借《老友》杂志刊登,期望某些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增强法律观念,继承和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荣耻”观,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案例一:以嫁出去为由不尽赡养义务

  77岁的王某,有一子四女,四个女儿均已出嫁,儿子小王现年21岁,还未成家。其四个女儿出嫁后,王某一直与儿子小王共同生活。近年来,由于王某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其四个女儿每月支付他赡养费100元,以维持他晚年的生活和治病的医疗费。可是,其四个女儿中有三个女儿与女婿以“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为由,认为赡养娘家老人的事是娘家子孙的义务,与嫁出去的姑娘不相干,所以拒付王某的赡养费。在多次找三个女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一气之下将三个女儿告上法庭。法官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的相关条款,向当事人(三个女儿女婿)进行了耐心的法律宣传,强调子女不论是男是女,对父母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终于使当事人懂得了法律是不允许女儿因出嫁而不赡养父母的,都同意每人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50元,并轮流定期接父亲到家去生活一段时间。

  评析: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有义务来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借故以种种理由逃避义务的履行,父母依法有权利要求他们履行,并可以借助人民法院强制他们履行。法院在办理本案时,运用法律条款进行教育,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相处的角度出发,没有采取审理的方法,而是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妥善地调处了父女之间的赡养纷争,维护了父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案例二:以弟妹多为由逃避赡养义务

  已故的张、杨夫妇二人,共生有三男五女,八名子女全部结婚成家。生前,夫妇俩长期随二子张二和三子张三共同生活。二老有病时,五个女儿时常回娘家看望、照料,并均摊了二老的医疗费用。但是,身为大儿子的张大却以兄妹多,先让其他兄妹照料父母为由,有意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2000年,张、杨夫妇将其告到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大儿子张大同意赡养老人。可是,令张、杨夫妇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张大把他们接到家里后,没几天就被赶了出来。老两口只好又一直由二儿子和三儿子轮流照料吃住。

  2002年5月,老母杨某去世,大儿子张大支付了一点丧葬费。老父张某仍一直由二儿子和三儿子轮流赡养。2005年9月,张某也因病而故,医疗费、丧葬费全部由其他子女共同承担,大儿子从不过问。然而,当他得知老父亲去世后留有6000元存在银行后,便向其他七弟妹要求均分老父亲的这笔遗产。在七弟妹不同意的情况下,张大将他们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杨夫妇的二儿子和三儿子轮流照顾父母起居,时间最长,尽赡养义务最多,应各继承父亲遗产1300元;五个女儿时常看望、照顾父亲,并与二儿和三子共同负担了母亲的医疗费、丧葬费,应各继承遗产640元;而大儿子张大除对老母去世时支付了一点丧葬费外,很少对二老尽赡养义务,只能继承父亲遗产200元。

  评析:《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该条第四款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人民法院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三: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尽赡养义务

  81岁的陈某共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陈某某是他与前妻所生,另一子一女是他的妻子与前夫所生。这三个子女从小到大都是陈某和再婚的妻子抚养大的。1999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陈某一直与女儿陈某某共同生活。在自己越来越体弱多病的情况下,2005年8月,他向两个继子女要求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的赡养费。而两个继子女以他们自己不是陈某所生,无血缘关系为由,不同意赡养陈某。为此,陈某只好来到法院为自己讨公道。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起诉有理,遂根据其继子女的情况,依法判决两个继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陈某75元赡养费。

  评析:这两个继子女未成年时,都是由陈某与再婚的妻子共同抚养大的。他们与陈某之间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运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事实上有抚养教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对待。所以,人民法院判决上述两个继子女对陈某应尽赡养义务。

  案例四:以赡养人配偶为由不尽赡养义务

  王太太有四个儿子,都已成家。长子、次子和三子另立门户,她跟着老四夫妇生活。2005年6月,四儿子遭遇车祸死亡。经法院调解,车主共赔偿8万元,其中有1万元是作为赡养王太太的费用。钱到手后,四媳妇不但不将1万元送给婆婆,而且,还以自己是赡养人配偶、丈夫已经去世为由,要与婆婆分开过,说自己从今往后没有再赡养婆婆的根据和义务了。鉴于这种情况,王太太就到其长子处生活了一段时间。王太太向四媳妇讨要1万元赡养费,并要求她继承履行赡养义务时,遭到拒绝。为此,王太太只好将四媳妇起诉到法院处理。法院法官经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苦口婆心教育规劝,终于说服了老四媳妇,使她认识到儿媳赡养公婆也有法律规定。她表示,愿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评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条第三款还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是责无旁贷,应依法共同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王太太的四儿子虽然死亡了,但其妻仍有赡养婆婆的义务。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本案当事人认真耐心地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从提高她的法制观念入手,使其懂法知理,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这样做,不仅仅是调解了婆媳之间的矛盾,而且有助于促进家庭的和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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