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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
www.110.com 2011-02-15 09:09

第六条解释:【法定婚龄】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内容与1980年《婚姻法》第5条一致。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确定结婚年龄应考虑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是指生理、心理发育情况。男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其身体的各个器宫才发育成熟,才有利于繁衍后代;也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其心理发育才较为成熟,才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等进行判断。社会因素是指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态、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等,也应被作为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在我国,确定法定婚龄主要应考虑人口状况这一社会现实。我国人口较多,如果人口增长较快,将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降低人口出生率,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法定婚龄”的含义

  本条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或高于这一年龄,才被允许结婚。《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这一年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的年龄,属强制性规范,只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才有权通过修正法律的形式,对法定婚龄予以降低或提高。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二)“晚婚晚育”的含义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明确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晚婚晚育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婚育政策,其中,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是不相同的,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要求结婚,应予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干涉。晚婚年龄是倡导性、任意性规范,非强制的规定。当事人自愿实行晚婚的,应予鼓励。

  二、条文的立法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是个拥有十多亿人口的大国,适当提高法定婚龄,可以达到缓解人口增长的目的。因此1980年《婚姻法》确定的结婚年龄较之1950年《婚姻法》提高了2岁,还有学者认为实际上是将法定婚龄提高了3岁,因为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并未强调“周岁”,而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必须男22周岁,女20周岁,新婚姻法对此未做变更。规定较高的法定婚龄,能较好地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有利于经济、人口、社会的协调发展。

【实务难点】

  1.法定婚龄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

  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历史上,由于封建社会的小农生产方式对劳动力的迫切需求,以及国家为了适应征丁、服劳役、增加赋税的需要和弥补战争对人口的消耗等,历来都实行早婚的政策,鼓励早婚多育,法定婚龄一直都普遍较低。因而,在中国的百姓中已形成了早婚的风俗,并历经了千年的流传,这种习俗至今仍对一些农村及不发达地区有着深厚的影响。目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增长的速度已大大地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为了协调人口与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发展,控制人口的增长,需要适当地提高结婚年龄,以降低人口出生率,积极倡导晚婚晚育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法定婚龄是强制性的,婚龄是结婚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最低年龄。为保障这一规定的实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中专门规定:父母或者其他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该法第12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早婚的法律保障。

  但是,民族自治地区对法定婚龄可以变通适用。根据《婚姻法》第5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法定婚龄作变通的规定,适当地降低结婚年龄。

  2.晚婚晚育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

  晚婚晚育不是强制性的。目前,一些地区和单位依据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自行规定,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强制实行晚婚晚育,对凡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申请登记结婚的一律不予开具时所需要的单位证明,甚至有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必须指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混淆了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侵犯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结婚权利,这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破坏。法律要求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这些组织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法定机构,如实提供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是这些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但其并不享有批准当事人结婚与否的权利。

  对特殊人员适用特殊婚龄的规定。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法律还允许某些部门或某些行业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规定一些已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暂时不准结婚的特殊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在未服满现役期间,正在劳改的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这些法规、条例对该部门、该行业系统的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具有强制效力。作为这些特殊部门或行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部门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凡未达到法规、条例要求的条件或年龄,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出具单位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有权拒绝准予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脱离了这些特殊的部门,则不再受该特别法的调整,只要符合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准予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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