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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订婚彩礼引发的争端(2)
www.110.com 2010-06-29 16:04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杜某订立婚约后赠送给杜某的现金、首饰、衣物等财物,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赠与。这种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它一方面是为了证实男女双方婚约的成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将来正式建立。一旦婚约解除,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关系未能发生,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人赠送财礼的目的不能达到,受赠人继续占有财礼没有法律根据,按照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杜某返还受赠的财物,杜某负有返还基于婚约而取得的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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