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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他为彩礼起诉昔日岳父
www.110.com 2010-08-26 13:58

2003年5月,30岁的王明经人介绍认识了徐芳,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二人恋情火速发展。同年7月,王明给付订婚8800元,2004年2月8日给付12800元。徐芳的父亲徐大发收下21600元彩礼后,出具了一张收条。2月11日,两人登记结婚。孰料,2004年6月17日,结婚才4个月的夫妻就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时隔不久,王明一纸诉状将曾经的岳父告到法 院,要求其返还21600元彩礼。

  案情 王明告诉记者,当初他与徐芳热恋时,徐大发就表示,给5万块钱彩礼,这样才肯将女儿嫁给他。当时他就傻了眼,因为家里实在拿不出这笔钱,父母都是残疾人,靠每月200多元的低保费生活,而他自己每月收入也只有500元左右。正是因为家境贫寒,他到30岁还没娶到老婆。因为与徐芳真心相爱,且徐芳腹中已有他的骨肉,为了成婚,他想尽一切办法,向身边所有亲戚朋友借钱。最后分两次支付了彩礼,共计21600元,这才把婚给结了。

  王明说,婚后全家人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了怀孕的徐芳身上,有什么好吃的都想着她。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徐芳只顾娘家,不顾小家,时常把家里的钱带回娘家。就因为一个“钱”字,与他闹得一塌糊涂,甚至用腹中的胎儿来威胁他们一家。最终竟瞒着他们,偷偷将已经7个月的胎儿打掉了。这件事击垮了他们一家,也让他痛下决心:离婚。


  王明认为,当初他给付彩礼并不是自愿的,而是因为徐大发那带有威胁性的话,更没想到结婚才4个月就离婚了。考虑到家里的特殊情况,婚前索要的这笔巨额彩礼费给他们造成了极大困难,所以,他要求退还彩礼。

  对于王明所说的一切,徐大发说:“我一分钱也不会退,这笔钱都花在女儿结婚上了。我们家条件也不好,彩礼都用来置办婚礼,买金戒指、金项链、西装等物品了,还买了一辆摩托车作为嫁妆搭了过去。彩礼是王明自愿给的,如果像他所说是被逼的,那不是买卖婚姻吗?更何况他在离婚时根本没提彩礼之事,对于我们没要一样东西,早知现在,当初就该算算清楚。你们家吃低保,那我们家还没有低保吃呢。”

  判决 昨日,江宁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婚姻应在双方自愿的感情沟通基础上产生,本案中涉及的彩礼是传统陋习之一。原告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原告纯收入低于500元,其父母均系残疾人,并享受政府的最低保障生活金。本案涉及彩礼数额21600元,尽管有些用于婚礼的部分开支,但数额相对较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应考虑适当返还。据此,判决徐大发返还王明彩礼3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实习生 马奔奔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江研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彩礼问题,在农村普遍存在,是一个传统陋习,之前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相关解释。出现此类问题,给付彩礼方往往自认倒霉,给了就收不回来。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做了具体规定。这个解释的出台,将遏制这一陋习的延续。不要以为讨彩礼就像泼出去的水,想要多少就要多少,因为,只要符合相关情形,对方掏出去的彩礼还是可以要回来的。收彩礼这一陋习,将受到法律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该条款中,还规定凡适用第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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