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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申请撤销父亲结婚登记(四)
www.110.com 2010-10-10 13:32

   从本案来看,田××与某区民政局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判断田××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前提条件。这里需要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首先,何为“利害”。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利害”就是利益和损害。其次,“利害关系”就是利益和损害关系。换言之,就是能够给当事人带来好处或者损害关系。最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是给当事人带来好处或损害关系必须是法律上的,而不是其他方面的,如道德等。这种利害关系本身是法律所确认,并受到法律保障的。那么哪些人可以被视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了扩大解释,将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人、要求主管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人、与被撤销和变更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都被视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判断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有一些具体标准,而不能在司法实践中仅凭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关键在于,确定一些什么样的具体标准来判断“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司法实务界有人提出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一是看起诉者认为被侵犯或影响的合法权益是否客观存在,如果所谓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存在,则谈不上被侵犯或者影响的问题,也就不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看侵犯或影响是否真的已经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是否必然,如果未发生或者有可能不发生,则损害事实不具有现实性,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看侵害或影响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三个具体标准对于理解和把握“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确实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这三个标准也不能明白无误地指出何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里的“法律”具体范围?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等狭义上的法律;还是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广义上的法律。另外,“利害关系”仅指利益和损害关系,还是既包括权利和损害关系,又包括利益和损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可以理解为“合法权益”,这里并不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很难按一个统一的尺度把握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标准。刚才提到的司法实务界提出的判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三个具体标准,并没有首先解决何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而且提出的三个具体标准也不过是传统上判断侵权的三个要素翻版而已。笔者认为,首先,从保护弱者角度出发,尽可能放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随着现代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侵害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潮流。在这种潮流影响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放宽对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的限制。因此,我们在理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应从保护弱者立场出发,尽可能地给受行政行为侵害或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司法救济,而不是仅仅从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角度,考虑案件的取舍。其次,在起诉阶段,法院在审查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时,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其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是直接的,已经或者必将发生关系,而不是一种间接的,根本就不可能出现的关系。也就是说,行政行为产生损害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间存在的关系是直接的,已经或者必将发生的关系。行政行为产生损害也必须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断。其四,“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既要保护合法权利,同时也要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侵害。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走向极端,对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放弃审查或盲目地降低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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