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件。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对不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六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九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职实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一篇:结婚登记的四种颁证词 你会选哪种?
- 下一篇: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相关文章
- ·婚姻登记办法
-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实行办法
- ·辽宁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 ·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已被修
-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
- ·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 ·四川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 ·婚姻登记办法[失效]
-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 ·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 ·贵州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办法
-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 有价值可永久保存
- ·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存在哪些常见情形?对于有瑕
- ·此案应否移交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 ·董某能否对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
- ·婚姻登记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