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要建档有效管理和
www.110.com 2011-02-15 10:05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这是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要求。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条例还规定,、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相关文章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
-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遭遇尴尬
- ·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 ·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已被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民政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失效]
- ·民政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结婚登记的种情形
- ·《婚姻登记条例》:离婚当场可领证不用再等审
- ·同居男女补办登记 适用婚姻登记条例
- ·《婚姻登记条例》:五种情况不予登记特殊病患
- ·《婚姻登记条例》:坚持完善登记制度同居关系
- ·《婚姻登记条例》:明确登记归口原则街道不再
- ·持假身份证登记 婚姻关系照样有效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