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婚姻可以吗?
到目前为止,世界有以下国家承认同性恋婚姻是合法的,它们是:挪威、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丹麦、芬兰、英国、瑞典、瑞士和克罗地亚,还有美国的部分地区。美国有两个州承认同性恋婚姻。
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主要是宗教人士,他们认为婚姻本质是“生育”。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扩张性宗教都歧视没有“生育”的婚姻,这可以追溯到公元342年,皈依基督教的罗马皇帝公布的“惩罚同性关系”的法令,其理由是“这将降低宗教人口,削弱了虔诚的后裔”,它不利于不同宗教间的竞争。《圣经》的《利末记》是用来教诲教徒别受到当地居民堕落道德的同化,这反而推演出当时古埃及存在广泛的同性婚姻(更不要说美索不达米亚法典中存在调整同性恋关系的法律条文)。而另一个有力的证据是,日耳曼人原本并不关心同性恋问题,但在公元10世纪基督教统治整个欧洲之后,日耳曼人开始大规模地“扫荡”同性恋人口。
从历史长河看,尽管婚姻被认为是人类文明和道德演化所致,无论是从多妻(夫)制过渡到一夫一妻制,从同种族婚姻发展到跨种族婚姻。但市场竞争一直是个被低估的力量。比如多妻(夫)制演化至一夫一妻制,不一定是因为人们的道德意识提高,而是妓女市场的竞争。一个女人成为男人的第N个老婆的资源所得很可能低于她在市场上色相所得,于是妓女市场就会压制男人多妻制的扩张。导致真正有能力实施多妻制的都是权势人群,而普通民众则从这一制度中“退出”。随着自由市场兴起对贵族阶层权力的打击,财富分配从等级制变成泛社会化,这种财富平均化的趋势使得“一夫一妻制”最终成为主流。比如,目前保持多妻制的一些伊斯兰国家(中东、尼日利亚)对妓女市场异常残酷,他们甚至用酷刑来惩罚她们,来维持一种权贵式的婚姻资源分配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赞同“同性婚姻”是因为它能为人类和历史提供一些积极的东西。美国联邦法院在1987年Turner v. Safely案中,正确地指出“婚姻的非生育目的”,而是包括“情感支持、宗教信仰、个人奉献以及财产权利”等广泛的内容。实际上,最邪恶的并不是同性恋婚姻,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多性态婚姻,即那些“双性恋者”,他们一方面从正常的异性婚姻市场利用受孕等方式传播其基因,一方面又享受同性婚姻的便利,两个市场“套利”。“双性恋者”大多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在统计同性恋人群方面,男人看上去比女人多得多,其实是“市场套利者”在其中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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