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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二胎生育条件
www.110.com 2010-07-01 10:57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此外“非农业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生育二胎”在本市早已实行。按照规定,“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经审批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间隔至少4年或女方年满28周岁,这项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之所以现在成为热点,是因为“夫妇双独”的情况在80年代极为少见,而如今第一代独生子女已陆续进入了婚育年龄,双独夫妇二胎问题才引起社会关注。

  湖南省二胎生育条件

  (一)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二)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孩子,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生正是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婚后5年以上不孕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药孕的;

  3、一方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五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

  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

  4、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

  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

  (四)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男方是农民的,适用上述条件第二大项规定: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第二大项和第三大项(一)、(二)项的规定。

  (五)民族乡除适用以上规定外,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六)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9周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时间可以缩短为3年。

  天津二胎生育条件

  本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含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婚后5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是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6年的;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经怀孕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山东二胎生育条件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姊妹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陕西二胎生育条件

  《条例(修订草案)》对满足12种情形可申请生育二胎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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