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无紧急情况要求施行引产术的,施行手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四)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九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 上一篇:江苏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 下一篇:怎么办理第二胎生育申请
相关文章
-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 ·广东计划生育2胎政策
-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 ·江苏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会有什么惩罚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能否按《辞退规定》处
- ·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有哪些
- ·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吗?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
- ·[北京二胎生育新政策]2010计划生育法二胎
- ·不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照样可以解决人口老龄化
- ·计划生育政策走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措施有哪些
- ·计划生育
-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会难产吗?
- ·什么是计划生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