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行《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一)对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证明的有效补充和衔接;
(二)有效交流、及时通报和掌握我市有关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三)审核我市有关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以及有关人员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四)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五)促进以属地和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推动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度的落实;
(六)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通报提供一个简捷、便利的工作平台。
第七条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主要作用:
(一)该证明在全市统一使用,在珠海市范围内有效;必要时,也可作为通报和交流我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在市外使用的书面材料。
(二)在我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该证明作为各级计生部门、各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和了解我市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口、有关个人和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和信息、办理或审批有关事项的凭据。
(三)该证明作为我市有关常住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其本人或其所属单位接受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及办理有关事项的凭证。
(四)该证明作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有关依据。
第八条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适用对象:
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口中有关个人、法人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的计划生育情况和信息的通报。
我市以下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和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事项时要提供《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相关事项的我市有关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要查验其证明。
(一)在我市办理以下事项的个人及单位:评先选优、提拔任用、指派留学、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市外迁移入户、人事调动、人事代理、人事交接、招聘录用;享受困难救济和福利,享受优待、奖励和生活补助;收养子女、出租房屋等。
(二)在我市幼儿园、学校(小学)办理新入托入学学生的父母,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要履行计划生育法律责任的父母。
(三)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义务,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接受孕情检查、不提供本人计划生育情况或孕情检查情况、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履行计划生育合同等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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