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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时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费
www.110.com 2010-08-24 15:02

 婚时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费

2000-11-22  离 婚 网



    国庆期间,我收到大约来自全球各地的100余封与离婚相关的电子邮件,其中涉及子女问题的有80%以上。一位来自北京的读者写道:“我与丈夫结婚已有三年半,谁知我原先心爱的丈夫在我不经意间背叛了我,有了第三者;他现在向我提起离婚。可我的孩子只有二岁,除非他给我三十万元的子女抚养费,否则我是坚决不同意离婚。”

    离婚案件中,除了子女已长大成人或还未能生育子女的, 当事人能自愿达成子女抚养费而协议离婚的为数不多。相反 离婚案件因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这方面的协议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的占绝大部分。生活中有相当多的当事人,如同上述这位北京的读者一样,会提出这样巨额的抚育费要求。无论是自愿给付的还是协商不成的,父母双方都非常关心子女抚养费的数目确定、给付方式与日后能否变更。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离婚的当事人最关心的子女抚养费的数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子女日后能否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抚养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质量。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 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如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好多国家也都以子女到成年为终止,如《澳大利亚家庭法》:“法院不应为已满18周岁的子女作出抚养的决议,……”。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现代社会进入大学学习,几乎成为人生必经的教育阶段,甚至有些子女还要求让父母出资巨额的留学费用,子女为此提起诉讼的也并不少见;但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美国流行这样一句话: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纳税一样”。也就是人们的这一期望促进了美国子女抚养法制的完善,才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完善的保护,更好地履行了父母的抚养义务。
    在我国,离婚当事人中存在很大的担忧对于抚养费的获取,特别是抚养孩子的女性,害怕贫困如影随行,恐惧捉襟见肘的日子。虽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也有一部份人对此天责视而不见,不尽父母之道。如何防止对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呢?首先第一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这样就为我们以后的执行创造了合法的条件。

    当前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面,我们也可采取先给子女抚养费,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以保障子女利益优先实现。有人建议子女抚养费实行先行给付,或由法院公告督促给付。子女抚养费执行难问题可采用在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办法,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扣。此外,许多学者倡议开办离婚父母学校,使父母学会慎重处理离婚及子女扶养问题。这些方法在具体实践中都是可以借鉴与采用的。






原作者: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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