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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被判单独还账
www.110.com 2010-08-24 15:03

 

  


    男子刘某因借朋友 5万元不能归还,而被朋友告上法庭。同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刘某的前妻。原告认为,借款为二被告共同债务,因此刘某二人应共同偿还,刘某在庭审中也持该观点。但其前妻举出大量证据,证实刘某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事务。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刘某单独偿还借款 5万元。

  男子刘某与前妻梁某于 1982年登记结婚。 1998年,刘某找朋友杨某借款 2万元,同年刘某又找杨某借款 3万元,并给杨某打了一张 5万元的借据。

  2001年,刘某与梁某协议离婚。二人的协议书上关于双方债务一栏显示空白。数年之后,由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无奈之下将刘某和其前妻一起告上法庭。

  杨在开庭时说,经多次催要,刘某未归还借款 5万元,他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和其前妻立即给付借款,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杨某向法庭提交了刘某书写的借据。

  被告刘某对杨某陈述的借款事实和数额无异议,并愿意履行还款义务。但他表示,借款是他和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而且该借款都用于共同生活。这些借款的具体用途是,他与朋友开办影楼投资 2万元,孩子择校费用 6000元,购房用款 9000元,余款都交给了前妻。

  但刘某的前妻梁某在答辩时断然否认了刘某的说法。梁某说,她对本案借款事实不清楚,她不认识杨某,也没借过任何人的钱。杨某与刘某有债务关系,与她无关。梁某表示,她与刘某于 2001年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显示没有债务。而且,刘某称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与事实不符,投资影楼的 2万元是她找刘某的母亲和哥哥借的。孩子择校费 6000元是她花的个人存款。购房款是用双方公积金交付的,根本没用刘某的借款。梁某强调,本案借款是刘某个人的事情,与她和家庭无关,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梁某当庭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公积金支用申请表、银行储蓄取款凭条以及相关书证等。

  开庭之后,主审法官对证据进行了仔细研究。主审法官认为,被告刘某所讲,借款用于投资影楼、孩子择校费及购房之用,无证据证明。被告梁某向法庭提交的投资影楼、孩子择校费、购房用款的证据真实可靠,应予以确认。刘某的债务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二被告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所以该借款系刘某个人之债务。

  法庭在审理之后做出判决。主审法官在阐述判决理由时表示,原告和被告刘某之间的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借款义务后,被告刘某未及时偿还,实属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刘某立即偿还借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梁某偿还借款的主张,因被告刘某无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对原告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据本案主审法官杨国良介绍,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共同债务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本案被告刘某不能证明借款具有上述特征,因此法庭不能认定其借款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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