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协议约定,不能轻易反悔
www.110.com 2010-08-24 15:04

 


  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夫妻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贾某补偿款8万元。
  贾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4年3月21日,双方就离婚和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刘某书写字条一份,内容为“我与贾某由于买房和装修共花费8万元。现在由于感情不合,离婚后,我愿意付给对方8万元,两年内还清。”11月1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内容为:“刘某与贾某离婚。财物双方自行处理。”双方离婚后,刘某未按字条内容给付贾某补偿款,故贾某起诉要求刘某给付。

  刘某辩称,该字条是在贾某胁迫下写的,没有法律效力,故不同意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所写字条是经双方协商后,为解决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刘某称该字条系在贾某胁迫下书写,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编辑:刘艺铸)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