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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子怀上他人孩子 丈夫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www.110.com 2010-08-24 15:04

 *************************************************律师见解: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还是值得商榷的.韩先生和高女士若认识一年,两人处在恋爱关系间,而在结婚前的三个月,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和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对合法的恋人或合法配偶的伤害有何区别呢?究其所引用的法律界定非该法院如此机械理解.难道婚后和别人发生性关系致怀孕,可以离婚,女方的身体就不是虚弱状态了吗?同样的怀孕,婚前怀孕是虚弱,婚后怀孕就不是虚弱?显然前后的适法出发点是矛盾的.只有一种解释:婚后通奸怀孕,之所以判离,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男方的权益,是为了保护合法婚姻建立在感情基础上这一事实,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这种社会关系.所以,恋人关系也是一种有感情的忠诚属性的社会关系.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害者,也有离婚的权力,以保护自己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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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不到一个月,却发现妻子已经怀孕3个月了。近日,家住西岗区的韩先生遇到一件让他羞愤的事。一再追问下,其妻高丽(化名)承认婚前与前男友发生过性关系并导致怀孕。韩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不料竟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韩先生在结婚前,对高丽一直没有突破道德底线。然而最近,韩先生领着妻子去检查身体时,却意外地发现她已经怀孕3个月了。经过再三追问,真相大白后,韩先生觉得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伤心之余,他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高丽却坚持不肯,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近日,有关法院受理后认为,《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在那些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才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做了限制。

  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而在本案中,高丽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因此,最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韩先生在高丽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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