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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效率不可太高
www.110.com 2010-08-11 13:43

  据两天前的《深圳新闻网》和《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一张姓女子,与老公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一怒之下,冲动之时,双方来到某婚姻登记处要求离婚,登记处一年轻人立马搞掂此事,只用5分钟便办完离婚登记,离婚当晚,她就后悔莫及,并怪罪登记处的工作效率太高,没对她进行劝阻,导致她和老公冲动之下便离了婚,抱怨道:“离婚登记太快了,工作人员都太不负责,一下子就把我们登记离婚了,我要投诉。”对此“投诉”,深圳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答曰:“没有这个说法,劝阻不是我们的职能。”并表示,婚姻登记部门人手较少,无法对想离婚的夫妇做思想工作进行劝阻。网上的这则新闻一出,网友们便纷纷跟贴,除少数人表以同情外,多数人以“笑骂”的方式驳斥她的抱怨。

  读罢这则新闻,阅罢网友评论,老实招来,我当时的看法与多数网友无异,但两天过后,细细寻思,静静悟之,窃以为,女子的抱怨又不无道理。

  有道是,“千年修得同船渡”,两个人走到一起,缘份啊,不容易!以前,较为稳定,但如今,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闪婚”、“闪离”闪得如“深圳速度”,闪得如“湖南华南虎”调查速度。离婚之事费思量,离婚之前应三思,但离婚的事主们,有时如“手铐门”事件中双方那般冲动,冲动过后,冷静下来,细细忖度,有时又觉得太不应该,因此,离婚时的缓冲程序,其价值值得细细品味。

  离婚程序有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分,可二者择其一。若选前者,《》将调解程序设为离婚之必经程序,规定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即使对于诸如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之情形,也规定要经调解无效后才准予离婚。若择后者,到民政部门之婚姻登记处申请,诚如登记处人员所云,调解一事“没有这个说法”,但学学司法程序,也来调解一番,苦心规劝一下,又有何妨?说不定一些事主会在那紧要关头,悬崖勒马,和好如初,变分床异梦为同床同梦,此时,登记人员岂不就是特殊的“月下老人”?心中要不升腾起一定的成就感都难。

  故建议:各婚姻登记处,可以尝试尝试,设立调解室,配以圆圆之桌,墙上悬挂“和”或“合”字,室内装饰色彩柔和,再配点背景音乐,以略带感伤又不失温馨为宜,播以《冲动的惩罚》之曲也未尝不可,当然期望值不能太高,故《吻别》之曲亦不可少,调整窗口人员配置,姑娘小伙从事,年长一些的才主持圆桌会议,人手如果确实不够,可招一些离退老者,他们还可发挥余热,对前来离婚登记者,娓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还可推荐他们,去阅《深圳新闻网》之“中年女人博客”,大家齐心协力,劝之,劝之,如此,深圳就会是个很“和”的城市。

  矗立于蛇口的“时间就是金钱,效力就是生命”之标志性口号,适合经济建设,不适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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