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登记 >
广州市离婚登记
www.110.com 2010-08-11 13:43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二、离婚登记提交证件和材料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的,予以登记。

  四、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收费标准:涉外离婚登记每对9元。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718室
  联系电话:83342349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