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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擅买女儿住房 前妻起诉获赔7万
www.110.com 2010-08-24 15:43

                      



  45岁的杨女士与郝先生原是夫妻关系,俩人共同育有一个女儿亮儿,今年已快18岁了。2004年5月14日,杨女士与郝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亮儿由杨女士抚养。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离婚后两年内,自己与前夫因为抚养、住房等矛盾打了四场官司。
  2005年初,杨女士因为郝先生没有按离婚协议约定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300元,将郝先生诉上法庭。经丰台法院主持调解,杨女士与郝先生自愿达成协议:郝先生自2005年2月开始,每月给付亮儿抚育费3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这场官司刚打完没多久,杨女士母女因为相信了郝先生的一句话,便稀里糊涂地失去了赖以存身的住房。这,也引发了后来的三场官司。

  杨、郝俩人婚姻期间内,郝先生于1998年4月与北京市宣武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签定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丰台区嘉园三里某房屋。2004年5月,杨女士与郝先生离婚后,按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属亮儿居住。但实际上,杨女士与郝先生因各自没有其他住房,因此,俩人是离婚不离家,三口之家仍居于一栋房子里。2005年6月,郝先生对杨女士母女说:这套房子该装修了,要不你们先另租房子住,等装修完,你们再回来。杨女士母女没有怀疑他的企图,便租到一处地下室暂时栖身,郝先生同时也租住了另一处地下室。杨女士母女万万没有想到,那处房子永远也回不到她们手上了。6月23日,郝先生将这处房屋以15万元卖给了另一对夫妇。除交付相关费用外,郝先生持有12.8万元卖房款。

  2005年6月28日,杨女士得知消息后,一气之下和女儿一道将郝先生、购房夫妇,以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夫妇出资购买了该房屋的使用权,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正式办理了房屋承租手续,也实际居住了该房屋。购房夫妇对该房屋承租权的取得系善意取得,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2005年11月1日,判决驳回了杨女士母女的诉讼请求。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3月20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6年2月13日,杨女士带着女儿再次将郝先生告到丰台法院。杨女士以现租住地下室,居住条件十分困难,要求法院判令郝先生向她们母女支付售房款中的8万元。

  郝先生在法庭上辩称:我没有工作,房子卖了12万,用于还债、看病,交房租、水、电费,目前还剩1万多元,不同意她们母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杨女士与郝先生离婚时虽约定将房屋归亮儿居住,但亮儿是未成年人,杨、郝都是他们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故该房屋仍系杨、郝的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居住权。郝先生未经杨女士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所得的卖房款应给付杨女士一半。本着照顾妇女、子女权益,对郝先生实际所得购房款12万余元中的7万元应给付杨女士母女。郝先生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郝先生给付杨女士母女房款7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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