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财产分割 > 婚前财产 >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www.110.com 2010-08-30 15:38

可以办理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