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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提醒:婚前买房易生“后遗症”
www.110.com 2010-08-30 15:39

  小张今年30岁,在深圳工作十年,差不多存了50万元,女朋友也谈了好几年,去年商量结婚时,女朋友的母亲提出,让小张买套房先交首付,婚后两个人一起供房。房产证写两个人的名字,买了房再领结婚证。小张心里觉得很不舒服,又碰上两个人有了小摩擦,一来二去,婚事就拖下来了。

  其实,这种情况在生活中不是个别现象。昨日法律界人士接受记采访时称,目前在离婚案中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房子,二是孩子。“婚前买房的行为其实是很危险的。”其主要风险就是产权界定不清。万一婚姻失败,分割财产时就会争执不休,为此打官司不是个别现象。

  现象1

  一方婚前买房产权归谁?

  应当说小张的准岳母还是挺有产权意识的。其实,生活中存在更多的情况是,男方出首付购房款,产权也在男方个人名下,而且大多购房时间也是在领结婚证前。法律界人士认为,通常这种情形如果万一出现离婚,房产产权应当属于,不属于。

  《物权法》规定,产权就是以登记为要件。不少女性认为,房子婚后是两人共同按揭的,房产自己当然也有份。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上讲,男方已经取得了产权,只是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借贷,与女方一起还贷实际上也可算是一种借贷关系,等于男方借了女方的钱。分割财产时男方需要将一半月供偿还给对方即可。至于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严格说女方无权分享。比如说,买房时花了80万,离婚时房子的市值涨到180万,增值了100万,这部分女方无权分享。当然还有一个前提,这套房产是自住房产而不是投资性质。

  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夫妻双方希望房产是共同财产,一定要注意进行产权变更,在房产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

  据了解,有的夫妻的确想进行变更,但考虑到变更产权需要一笔费用,主张去公证处公证。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夫妻双方的约定,用法律文件约定一旦离婚或出现意外时,房产所有权的归属。

  现象2

  父母出资产权该怎么算?

  现在不少父母资助独生子女买婚房,这一过程也很容易出现产权纠纷。法律界人士建议,目前最多的情形是老两口出首付,小夫妻还月供。为避免以后的麻烦,最好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说明房产的归属。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上述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指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一般情况下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配偶双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专家支招

  最好进行婚前

  国家执牌理财规划师任珂女士前段时间上了婚姻财富管理课,感觉受益很大。她现在为客户做咨询,特别是给高端人群做咨询时发现,原来婚姻财富管理中的许多细节大家并不明白。有些女性只知道嫁了一个经济实力雄厚的“金龟婿”,这些财产未必与她有关。

  任珂建议年轻人结婚时最好是先领结婚证,再置办房产。如果是领了结婚证以后买房,无论是哪一方交首付,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通常情况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为了明确产权归属,最好将夫妻双方的名字都落在产权证上。以单方名字办理过产权证的,最好再进行一次变更。任珂认为,女性应当特别注意学习婚姻财富管理知识,恰当保护自身权益。

  任珂说,在对自我权益保护方面女性往往是弱势方,特别是在一些夫妻双方收入差别较大的家庭里。男性往往在财产上掌握话语权。只要女性明白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也可以保护自己。如果房子完全由男方买下来,最好进行婚前财产登记或者约定。如果男方答应与女方共享财产,应注意变更产权登记。

  此外,法律界人士建议,大家要学会理性管理婚姻财富。夫妻百年好合与财富产权明晰不相冲突。专业人士提倡年轻人进行婚前财产登记,这种做法最安全,对双方都有利。

  据了解,随着我国推出婚前财产登记制度以来,登记数量总体是上升的,但比例仍然很小。最主要的原因是国人讲面子,还没结婚先分清财产,觉得很伤情面。其实,准备进入婚姻的人,应当放下包袱,更新观念,为自己自主、自愿的美好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典型案例

  双方还贷 共同获益

  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王某(女)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男)离婚。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一套住房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原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万元。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李某,李某用自己的工资存折累计还按揭款4万元,该住房现值40万元。该房到底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究竟该如何处理?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属李某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如下:

  1、该房是李某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是在李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并不因李某与王某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李某用个人工资交纳按揭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婚后李某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

  3、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因为该房虽由李某个人购得,但在与王某结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交纳按揭款的行为虽不属《婚姻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在此应对“经营”作扩大化解释,从而可以有效避免双方还贷,一方获利的情况,也符合公平的原则。

  4、本案财产的分割结果是:(1)房屋归李某所有;(2)李某应支付给王某的款为20/(4+6)41/2+4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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