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 >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如何认定
www.110.com 2010-08-30 16:10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对此,尽管我国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的规定,但夫妻在中的该协议内容应否得到法院的确认,笔者却不能苟同。

    一是受赠对象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较多,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动因为仍需要法定人监护,对赠与财产不具有接收能力,所以这种受赠财产通常处于不交付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定,受赠子女在成年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法院执行时,法院应否立案,立案后又如何处理遭遇尴尬。

    二是赠与协议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这些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也即这些财产在无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认,等于越俎代庖,且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

    三是为恶意串通,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乘之机,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该种协议经确认,在权属尚未转移前,如果当事人要求取消赠与,重新分割财产时,法院启动何种程序,何种方式解决,赠与人是否还享有撤销权遭遇尴尬;另一方面案外人在以赠与人为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要求确认财产赠与协议无效时,法院如何处理,启动何种程序予以确认又面临尴尬。

    当然,在离婚诉讼中也确实存在有既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又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将财产善意赠与的协商情况,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财产赠与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应否审查,笔者仍持否定意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