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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请求撤销赠与房产被判驳回
www.110.com 2010-09-02 13:33

   原告史先生称,其与被告杨女士于2005年11月3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及财产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儿子小洋由双方共同抚养,且将现有房产归儿子小洋所有。原告史先生认为,虽然已经签订协议书并表达了赠与的意愿,但实际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该赠与行为未实际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系史先生、杨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房产系史先生、杨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且二人在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分割、自愿将其共有财产无偿赠与小洋,属于为了第三人小洋的利益自愿做出的单方的、单务的法律行为。史先生于签署一年半后提起本案诉讼,丧失了提出异议的实体权利。史先生不可请求单方撤销其对第三人小洋的赠与,并应当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第三人小洋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宣判后,原告史先生提起上诉后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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