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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友落户产权登记作假情人反目公堂争房
www.110.com 2010-09-02 13:33

1995年10月,相恋4年的官先生与林小姐决定购买浦东罗山路的一处房屋准备结婚。为获上海“蓝印”户口,林小姐提出希望以她一个人的名义购房。考虑到女方取得上海户口对今后结婚生子有益,1999年8月,官先生便以林小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为32万元的商品房。官先生一人支付了定金、首付款等共计16万余元,余款则以林小姐作为贷款人通过银行办理了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于是,1999年起,林小姐开始每月还贷,直至2000年5月官先生完成房屋装修并正式入住。“因为想到利息负担较重,所以我在2000年9月就将余下的14万多的贷款全部还掉,房子涉及的全部税费、保险费、维修资金等费用其实都是我一个人支付的。”官先生事后回忆道。
  2001年9月,官先生、林小姐两人因为性格不合而中断了恋爱关系。“当时她‘蓝印’户口的有效期还没结束,想到大家曾经好过一场,我就同意将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顺延到她取得正式户口为止。”法庭上,官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特意提交了林小姐亲笔写的两份《申明书》,上面写明官先生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房产权益人,待林小姐办理了“蓝印”户口复验后,双方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林小姐表示,该声明书与事实不符,该房屋的16万元银行贷款是由林小姐清偿的。现在官先生想要讨回房子,必须偿还这笔贷款给林小姐。
  “分手的时候我已经给过你5万元了,其中包括了贷款前期被告林小姐每月还贷的2万元左右。”
  “16万元都是我出的,至于5万元则和本案没有关系。”林小姐也立即做出回应。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办案手记
  两人在恋爱期间为了办理上海市蓝印户口,弄虚作假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林小姐一人名下,是违法行为,故造成纷争,双方均有责任。对于系争房屋,林小姐两次以书面形式表示其产权为官先生所有,自己没有出资也不享有权利,意思表示明确,符合购房之初的双方意愿,故系争房屋产权应归官先生所有;至于林小姐认为的还贷,只能认为是与官先生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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