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将共有住房私自转给儿子 法院:房屋转让
www.110.com 2010-09-02 13:33
李先生与俞女士是夫妻,本市长阳路某处房产是两人婚后由俞女士单位分配的公房。2000年7月,俞女士将该房买下,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俞女士一人。近年来,两人的夫妻感情日趋恶化。俞女士曾于2003年7月和2004年3月向法院提起,但均未获准。2004年10月11日,俞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又于同月19日撤诉。同日,俞女士却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私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两人的儿子小李,并办理了房产证。直到2004年12月,李先生才发现房屋产权人已变为小李。而今年5月,俞女士又提起离婚诉讼。李先生则以俞女士和小李为被告,向法院另案诉讼,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俞女士,但因是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俞女士未经李先生同意,通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小李,属无权处分的行为。小李明知房屋为父母共有财产,父母已多次发生离婚诉讼,且父母对房屋存有争议,在未得到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取得该房,不属善意。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必须经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人的事后追认,现李先生拒绝追认,要求确认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俞女士和小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该房屋归李先生和俞女士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俞女士,但因是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俞女士未经李先生同意,通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小李,属无权处分的行为。小李明知房屋为父母共有财产,父母已多次发生离婚诉讼,且父母对房屋存有争议,在未得到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取得该房,不属善意。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必须经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人的事后追认,现李先生拒绝追认,要求确认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俞女士和小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该房屋归李先生和俞女士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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