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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休妻卖掉房 妻子公堂追房款
www.110.com 2010-09-02 13:33

 1991年,宜宾县双龙镇黄伏村女青年陈开碎与杨劲松结婚,婚后一直与公公杨钦波、婆婆彭定德共同生活。1998年4月10日,杨钦波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在旧宅建房120平方米。但实际未在旧宅建房,而是在本社社员彭永高的宅基地上建房,一家人为建房作了一定的准备。1998年5月20日,陈开碎与杨劲松离婚,离婚时对财产的约定是:“新房屋及其他财产由陈开翠和杨劲松各占一半”。陈开碎与杨劲松离婚后,陈开碎在家抚养两个子女,继续与杨钦波、彭定德共同生活。1998年秋开始动工修建新房,杨钦波、彭定德、陈开碎共同参与劳动,杨劲松在外打工,将打工的钱拿回家用于建房。1999年3月一楼一底共250平方米左右的新房建好后,陈开碎居住使用到2003年而外出。2006年1月13日,杨劲松、杨钦波经手将该新房以58000元卖给他人,陈开碎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房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陈开碎与杨钦波、彭定德共同修建的楼房应属杨钦波、彭定德、陈开碎、杨劲松的共同财产。陈开碎与杨劲松离婚时约定新房屋及其他财产各占一半,该约定侵犯了杨钦波、彭定德的利益,应属部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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