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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履行离婚赠房协议 母亲代8岁女儿维权获支持
www.110.com 2010-09-02 13:34

  黄女士与饶先生于1999年11月结婚,第二年黄女士生下了女儿艺艺。由于黄女士和饶先生两地分居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最终协商离婚。2006年11月7日,饶先生与黄女士达成,其中约定:“为了弥补离婚给女儿艺艺的伤害,双方决定支付给女儿伤害补偿费,具体补偿方法为:饶先生在丰台区大红门住房的一半房产权和黄女士在南昌市的一套住房一半房产权赠与女儿艺艺所有,详细内容参见附件:房产赠与契约书。”赠与契约生效时间为契约签定时间,履行赠与契约的方式为黄女士结婚后将艺艺的姓名作为房产的共有人写在黄女士的房产证上,饶先生结婚后且还清住房贷款时,将艺艺的姓名作为房产的共有人写在饶先生的房产证上。另外契约特别规定,饶先生违背本赠与契约时,必须将其对应的另外一半房产立即无条件全部赠与艺艺。黄女士和饶先生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将离婚协议书和房产赠与契约书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政局进行了备案。

    如今,饶先生还清贷款后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并于去年,但他却没有履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继续将该住房出租。于是,黄女士作为8岁女儿艺艺的法定代理人,将饶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将该房屋的全部产权立即转移给艺艺。

    在法庭上,饶先生表示,自己现在身体不好,结核病去年又复发了,经济生活下降,且在北京只有这一套住房,如依前述协议书及契约书履行会影响他现在的。饶先生说在离婚签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现在赠与登记未办理,赠与关系不成立,要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房产赠与契约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房产赠与契约书作为离婚协议书的附件,系双方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的财产性承诺和约定,应当按约履行;现被告饶先生在还清争议房屋贷款且再婚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原约定,显系不妥,故对于原告艺艺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辩解难于采信。据此,判决饶先生名下的上述房屋归艺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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