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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孩子名义与公婆分房产 法院判驳回诉请
www.110.com 2010-09-02 13:34

  小燕与台商翟先生结婚三年育有二子一女,在女儿出生不到三个月,翟先生因车祸去世。在翟先生死后,小燕未与公婆商量,私自将两个儿子带回外地老家抚养,将小女儿留给公婆照顾。思念孙子的两个老人遂在本市买了一套公寓(产权登记在两个老人和三个小孩名下),希望小燕母子三人搬回上海。小燕知道后并没有带着孩子回来,而是告诉公婆要拿出75万元才能见孙子。

  极度思念孙子的翟老先生夫妇得到消息后,决定和儿媳谈判孩子变更一事。小燕始终要求公婆拿出75万才愿意交出孩子,翟老夫妇对她提出的要求最终没有接受。最后,小燕以三个孩子的名义将老夫妻两告上法庭,要求对上海的房屋进行分割。

  庭审中,小燕称房子的产权上为三个孩子和两个老人的名字,故要求分家析产,拿回五分之三的房产。翟老夫妇则称,当初买房是因为三个孩子的父亲去世,担心孩子如后居无定所,于是出钱买了房子并写上五人名字。之所以没有加孩子母亲的名字,就是考虑到其在丈夫生前生活奢靡,丈夫死后又带着孩子无故失踪,这样的一位母亲着实让人不放心。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我们不同意分割房产,等到孩子年满18周岁,让孩子自己决定房产如何处置。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一般以登记为准,本案的讼争房屋为原被告五人共同共有。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讼争房屋是翟老夫妇在儿子过世后出资购买,三原告在讼争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是由翟老夫妇赠送的,其本意是为保障三原告的日后生活所需。同时,三原告为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即三原告的母亲行使权,监护人在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时,应当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原则,就本案查明事实来看,翟老夫妇也没有任何侵犯三个孩子在所争房屋中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目前不存在原被告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进行析产分割的重大事由,三原告要求对讼争房屋进行分割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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