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顾宪(化名)夫妇以儿子晓征(化名)违约,不偿还购买房屋贷款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将上海市昌平路某号的房屋产权判令归夫妇俩所有,并把该房屋的户名登记归到自己的名下。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顾宪夫妇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2月下旬,顾宪夫妇经房产中间商居间介绍,与出售人曹庆(化名)就系争的昌平路该房屋,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年3月初,顾宪夫妇及儿子晓征作为购房人与房屋出售人曹庆就该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共计318万元。合同签订后,顾宪夫妇支付了首期房款82万元、装潢补偿款50万元和中介费31800元等费用。同时,晓征作为借款人、顾宪夫妇作为抵押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86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该186万元作为第二期房款支付给房屋出售人。之后,房屋产权办至晓征和顾宪夫妇名下。同年5月,晓征名下的贷款由顾宪夫妇偿还,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该房屋的他项权利注销。
2008年5月初,顾宪夫妇起诉到法院称当初购买房屋,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房款,便经与儿子晓征商量借用他名义共同购房,以办理银行贷款,解决购房资金问题。然而在2007年底,与儿子晓征因家庭内部产生矛盾经常发生口角,遂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将房屋产权判令归夫妇俩所有。
法庭上,儿子晓征称,该系争房屋是以三个人名义共同购买,属共同共有产权。称购房贷款是长时间的事,在自己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自己也愿意还贷,表示不同意父母亲的诉讼申请。
法院认为,顾宪夫妇与儿子晓征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向房屋出售人支付了全部房款,实际也取得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该交易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不动产交易的规则,又通过买卖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法院以为虽然顾宪夫妇支付了全部的前期费用,并偿还了贷款,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从房屋买卖的过程来看,以儿子晓征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186万元用于支付房款,是顾宪夫妇和儿子晓征三人共同做出的决定,该环节对合同的履行、房屋产权的起到取得具有必不可少的作用,三人均属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现顾宪夫妇要求将该房屋产权归其名下,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对顾宪夫妇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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