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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协议相矛盾 啃老买房离婚难分割
www.110.com 2010-09-02 13:35

    原来,老夫妻俩在准备为儿子郁杰购买婚房时,未来的儿媳妇张英催着郁杰,抢先一步在签订购房合同前登记结婚。吃了哑巴亏的老两口,在交首付前与儿子媳妇签订了产权协议,约定房产证上只登记小夫妻的名字,但房屋产权实际由他们四人分享。如今,儿子媳妇闹离婚,由于产权登记与产权协议不一致,一家人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围绕房产,在经历两场暗战后,公开的争夺,则刚刚开始。

    暗战之一

    儿子与女友 赶在买房前

    郁老夫妇有一子叫郁杰,2002年大学毕业后,在苏州一家企业工作。 2006年11月,郁杰在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时,认识了在一家公司做行政助理的张英。郁杰对热情漂亮的张英是一见倾心,聚会结束后一直念念不忘。听朋友说张英还没有男朋友,郁杰便委托对方从中牵线搭桥。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张英也对踏实勤奋的郁杰产生了好感。2007年初,两人正式成为了恋人。

    谈婚论嫁,房子当然是避不掉的话题,郁杰虽然工作了几年,但并没有什么存款。郁老夫妇省吃俭用,手上倒是有些积蓄,本来也就是为儿子结婚用的。但是,老两口心里始终隐藏着一丝担忧,就是万一将来自己的儿子离婚,这为儿子买的房子可能还要成为别人的了。因此,老两口决定在儿子结婚前就把房子买下来,房产证也只登记儿子的名字。不料,在老两口左一个楼盘右一个楼盘看房时,张英却主动要求和郁杰去领。郁杰也不敢拂了女友的兴致,老老实实地和女友去民政部门领了结婚证。

    暗战之二

    房产登记前 一家人签订产权协议

    得知儿子已经领了结婚证后,郁老夫妇俩也不好多说什么,总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不帮儿子买房了吧。经过一个多月的考察,郁老夫妇和儿子看中了苏州城南某个小区的一套房子,三居室,当时总价约70万。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前夜,老夫妻俩把郁杰和张英叫到了一起,表示愿意拿出35万元钱给郁杰他俩买房,剩下的贷款由郁杰、张英自己还,房子也可以登记在郁杰和张英两个人的名下。但是,他们要签一份产权协议,约定买房首付35万元是由郁老夫妇支付,房屋实际是由郁老夫妇和郁杰、张英四人共有,每人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张英一开始不同意签这份协议,郁老夫妇表示签订这个协议并不真是要分他们的房子,而是借此希望他们的婚姻能够长久,毕竟将来这些都是他们小夫妻的。最终,四个人签订了产权协议,老两口也拿出了35万元钱交给了郁杰去买房。 2007年年底,郁杰和张英住进了新居。

    公开争夺

   离婚时 儿媳妇要分一半房产

    郁杰和张英一起生活不久,郁老夫妇的担忧就成为现实。由于性格、生活习惯上存在诸多差异,郁杰和张英结婚几个月后就开始矛盾不断。郁老夫妇多次出面调停,小两口的关系才有了一些好转。不过,这一切在张英跳槽到新公司上班后又化为泡影。去年2月,张英离开原单位,在另一家公司做营销工作。性格外向,善于交际,加上自身能力出众,张英很快在新公司站稳脚跟。在张英业务做得风风火火的同时,她和郁杰的婚姻再次出现裂痕。由于张英工作繁忙,经常出差,郁杰对此颇为抱怨,认为张英是瞎折腾。张英则认为郁杰胸无大志,对自己做出的成绩熟视无睹,只知道冷嘲热讽。

    生孩子的事情则让两个人的关系降到了冰点。郁杰表示,自己父母很快就要退休颐养天年,早点生下孩子,也好让父母老有所乐。张英则明确反对,认为现在正是自己事业上升的关键阶段,一旦怀孕就会前功尽弃。两个人为此多次争吵,张英一气之下搬到了另一个房间,小夫妻开始了分居生活。去年底,郁杰眼见两人的关系回暖无望,就向张英提出协议离婚。张英表示离婚可以,不过存款、房产她要分一半。郁杰表示存款她可以要一半,金银首饰也可以都带走。不过,买房的首付款当初是父母拿出来的,现在贷款尚未还完,而且根据当初的产权协议,这个房子父母有一半的产权,自己和张英两个人总共才占一半份额,张英顶多分得四分之一。张英表示,买房时郁杰父母确实出了35万元钱,不过这个钱应该是对她和郁杰的赠与,而不是为获得房屋产权的购房出资,产权人要以房产证为准,之前签的产权协议是无效的。郁老夫妇在得知儿子媳妇要协议离婚而且在为分割房产争论不休后,赶紧拿着当初四个人签订的产权协议来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值班律师咨询求助。

    律师意见

    要打几场官司 最好协商解决

    值班律师仔细查看了产权协议的内容,表示由于未见到协议中另两位当事人郁杰和张英,不敢确定协议的真实性,只能在假设协议为真的前提下,提供一些法律意见供老夫妻俩参考。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一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禁止产权人在产权登记之外对产权真实情况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只是对当事人之间有效。由于张英现在不认可当初的产权协议,现在郁老先生夫妻俩作为房产的 “隐性”共有人,要想主张产权,必须提起“确权”之诉,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定他们对房屋的权益。如果法院判决他们诉求成立,他们可以凭借判决书去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郁杰和张英的离婚问题,鉴于双方现在对于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郁杰可能需要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房产牵涉到以外的第三人,因此法院不会对房产归属作出判决,这需要郁杰在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对房屋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可能要打三场官司。当然老两口也可先不提起确权之诉,由郁杰在起诉离婚时举证说明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法院就不会在离婚时对房屋进行分割,这样就可以将确权与析产合并为一场官司。

    值班律师指出,以上两种解决方案不管哪一种,对当事人来说,都将耗时耗力,得不偿失。鉴于张英已提出不要房子,只要经济补偿,双方只是在金额上存在分歧,因此建议老两口回去和儿子再商量商量,适当作出让步,和张英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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