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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一族的困扰 缘尽分手后房子怎么办?
www.110.com 2010-09-02 13:35

     以当下的房价,很少有年轻人刚工作几年便有足够积蓄买房,大多要靠父母支援。四方求援后买房、装修,却不乏有人在争争吵吵中发现用光了所有爱的积蓄,磨平了热恋的激情。感情没了,婚房还在,于是分手了,我们来分房。复杂的资金来源使此时的房产分割成了一大难题,也成了各大BBS众说纷纭的争论话题。有人说“没结婚就想着分手还结婚做什么”,而更多的待婚男女在喜意盈盈中不免忧心忡忡,心里总是不那么笃定,眼前是在乎那个人,但心里却总有个声音小声说着“万一……万一”。说穿了,是缺少信任和安全感,而更现实的是:分手了,房子怎么办?

  现今城市中青年男女婚前同居,先买房后结婚的现象逐渐增加。在买房时,双方考虑到即将结婚,所以有时对房产证上产权人是写一人还是二人并不重视,但这往往为未来的婚姻埋下隐患。

  案例:
  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住房,准备结婚使用,但房产证上所有权人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婚后房屋增值,男方将房屋出卖,将房款据为己有。双方在离婚时,女方对房款主张权利,男方认为房屋是,且没有女方的名字,属于他个人所有。后来,女方提供了购房时出资的证据,男方又主张只给女方出资的本金和利息,不支付房屋增值部分。法官认定购房时女方有出资,理应获得相应比例的售房款。女方如请求分得房屋,则这种诉请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房价高位运行,年轻人购房往往需要双方父母“赞助”,如何处理“赞助费”与房子的关系也是个问题。解决不好极易引起纠纷。

   案例:
   王小姐婚前购买一套住房准备结婚用,首期款由女方父母资助。男方认为婚后需要共同还贷,产权证上应写两个人的名字。男方的想法不无道理,但考虑到一旦分手涉及到可能搭上父母一辈子的辛苦钱,如何保证父母的权益,王小姐陷入了两难境地。

   婚前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对传统婚姻观念形成强烈的冲击。传统婚姻观念认为婚姻是基于双方在彼此相爱,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产生一种亲情。两个人多年来感情的积累,若要为了一套房子非分清个你我,未免伤感情;而且如果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的话,不需要依此来保障。毕竟,能保障的只是利益,而不是感情。但面对现代人越来越现实的婚姻观和爱情观,婚前财产公证也给了我们一种期许,婚姻是因爱而结合,无关个人财产。这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还原了爱情的纯粹。

   财产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书等。

 实例:
   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签订房产转让约定,丈夫声明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妻子,但事后双方未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套房屋的过户转让登记。
   离婚后,双方为了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起了争议。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妻子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该套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男女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该套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男方主张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女方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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