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朋友:
你好!我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60万元,余款80万元以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而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也是我的名字。我于2001年10月1日结婚,婚后银行按揭款及利息也是从我储蓄卡中予以扣除。对方根本就没有支付任何房价款,包括首付款、按揭款及利息。现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我想请教:若法院判令我们离婚,那么该商品房应归谁所有呢?
读者 王虹
王虹: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
1.若你和爱人在婚前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比如:婚前财产公证等),从其约定。
2.如果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
(1)该房产的首付款及2001年10月1日婚前你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应属于你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虽然婚后银行按揭款及利息从您的储蓄卡中予以扣除,对方实际上根本就没有支付任何房价款,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产婚后支付的银行按揭款及利息部分款项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你爱人可以对此部分房价款及利息主张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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