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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2)
www.110.com 2010-07-01 10:10


婚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它
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有的同志认为对于第三者的赔偿
请求应另外诉讼。笔者认为,离婚赔偿涉及到第三者的必须是共同侵权,若不是
共同侵权,第三者就没有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参与诉讼了。如因为第三者的关系,
配偶一方对配偶或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遗弃和暴力行为,因其并非是第三者的
直接侵害行为,而只是配偶一方的单独侵害,并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者不是赔
偿义务主体,也就根本不应该参与诉讼。只有共同侵权,第三者才与义务主体形
成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够成为赔偿主体加入诉讼。在此情况下,第三者应当作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不存在另案起诉问题。

    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与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
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表
现在侵害财产权上,主要有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如为第三者
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侵害婚姻当事人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损
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等。因而,离婚损害赔偿
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首先,
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和第三者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
庭关系的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等
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就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
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从婚姻法的规定来
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
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
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关于这一点,婚姻法
在立法本意上是以有利于家庭和好,有利于家庭稳定为出发点的。虽然笔者认为
出现未导致离婚结果的损害亦应予以赔偿,但那是婚姻赔偿而不仅仅是本文所讨
论的离婚赔偿,因而在此不做论述。

    第三,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
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
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笔者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
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
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
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并
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

    第四,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
方和第三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可以被
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任自己的感
情,与婚姻一方同居、结婚,以至婚姻方离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备了所有离婚
赔偿的条件,应该对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赔偿。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
意往往是明显的,应该注意的是第三者的主观故意和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
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
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

    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
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前,不少同志认为可以
就婚姻损害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看来,仅有精神损害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它
还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
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
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
法的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
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
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
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 个月以上。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也应规定一个期
限呢?笔者认为这是必要的。这样有助于对重婚事实的检验和确认,使其具有准
确性和不容推辩性。对于同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期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时间界
限来界定。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
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
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
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
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
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对于重婚,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者提
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
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
婚者;对于在重婚中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判决其与重婚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
于因为重婚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应判决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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